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舞阳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1870号 原告:舞阳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解放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4B4TD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湘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21810222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阳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舞阳华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