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1121民初113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3日,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湘江东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漯河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市舞阳分公司。住。住所地:舞阳县城宁波路与被北三环交叉口西北角/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市舞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六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609124.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7日,被告***雇佣原告在舞阳章化镇榆林工地上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架设电杆、安装通讯光缆时,由于被告提供的安全绳、脚扣突然断裂,致使原告跌落摔伤,即日被120急救车送至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原告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发脑挫裂伤、左侧硬膜下积血、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因原告伤势严重,2018年7月11日被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35天后,因无法筹集足额的治疗费用,无奈于2018年8月15日转至舞阳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截止目前,原告共花去医疗费609124.56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7775.31元。由于五被告未为原告提供有效的劳动安全保护,致使原告人身和财产遭受重大伤害,为此,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市舞阳分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877580.11元。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确认与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市舞阳分公司、***不再有纠纷,并申请对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市舞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市舞阳分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877580.11元。之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确认与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市舞阳分公司、***不再有纠纷,并申请对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市舞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1300000元(已经支付70000元)。 二、具体支付方法为:被告***于2021年2月2日之前向原告***支付500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530000元。被告***如果逾期支付,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在雇佣原告***期间投保有团体意外险。在理赔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协助被告***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所获理赔款转入原告***的账户冲抵被告***的总赔偿款,不足部分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如果不协助被告***办理理赔事宜,影响正常理赔,自愿放弃总赔偿款100000元。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如果在2021年3月31日前没有支付到位,被告***应当按照第一项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如果理赔款逾期支付到原告***的账户,该理赔款由原告***返还给被告***。 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21096.64元,减半收取10548.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共计15548.32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