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民初1922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湘江东路23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退还货款人民币148888元并承担利息损失44666.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起诉三个被告,其诉讼请求中均为“判令被告”,未明确具体到哪个被告,利息也未载明具体的计算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