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民初41676号
原告: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C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5元(原告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3642.5元,剩余3642.5元由原告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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