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793号 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机电制造小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9LKN4K。 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工业区华豫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72877512331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2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20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垣支行营业部帐户存款16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793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