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407号
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机电制造小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1723MA3M9LKN4G.
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工业区华豫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512331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