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5759号
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青松,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51233139。
委托代理人徐廷辉,男,199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景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