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1374号
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工业区华豫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51233139。
法定代表人:徐青松,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洁(特别授权),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黄龙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70281737M。
法定代表人:胡虎跃,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钰(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郑超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汤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