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5205号
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青松,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51233139。
住所: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辉,男,汉族,1997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山市钢制压力容器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710742。
住所:海城市毛祁镇商家台村。
原告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钢制压力容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