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鸿瀚电子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1291号之一 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88959888,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瀚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700400012928,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路东盐坨路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