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财保3号
申请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方国,职务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三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祥,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三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三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三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翟所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