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8民初232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湖南云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湖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云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