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892号
原告:***,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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