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892号 原告:***,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