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301执恢11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坝区大杨公桥94-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铭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3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门窗工程款29万元,并从2015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62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55.10元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9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依法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2月30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观音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等银行有多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31917.2元不等,本院已依法于2019年9月17日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至2020年9月16日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申请),本案为轮候冻结,未能进行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 三、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于2018年8月31日到兴义市XXX管理站实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于2019年12月19日委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渝北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号,建筑面积:124.38㎡,用途:商服用房)、渝北区XXX街道龙XXXX号X幢X号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号,建筑面积:124.38㎡,用途:商服用房)、在渝北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号,建筑面积:26.62㎡,用途:商服用房)、渝北区XXX街XXXX4号X幢XXX号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号,建筑面积:26.62㎡,用途:成套住址)。被执行人***上述四套房屋本院已依法均于2018年9月7日向登记机关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间至2021年9月6日前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对于被执行人***上述房产信息,因本案系轮候查封,现尚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法律效力,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房屋价值相差较大,本案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处置。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了为期一年执行到位标的8%悬赏金的悬赏公告,但未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2020年1月2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但不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欠2831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2831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