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谢小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23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了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黔23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应向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判决书为准),承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962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为4344元。
2018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本案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11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及相应处理情况如下:
一、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二、被执行人***有中国建设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至7666.82元不等,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13055.10元;
三、本院依法向中国建设银行、平安保险公司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记录,无保险投保记录;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在贵州省黔西南州范围内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在重庆市渝北区有四套房产信息(具体详见房屋登记表),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均已设置抵押,且从2015年起已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查封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六、本院依法2018年8月31日向兴义市建设队伍管理站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工程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七、本院依法于2018年7月4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其在住所地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9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已了解本院将依法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13055.1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283194.9元及利息,***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李 海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青廷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