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瑞森发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179号
原告贵州瑞森发门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鸭村六组车坡。
法定代表人刘科汉。
被告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94-100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辉。
本院在受理原告贵州瑞森发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腾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瑞森发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