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2321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惠泽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