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4民初3155号
原告:鞍山热工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鞍山热工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热工仪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鞍山热工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芦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关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