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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建阀门有限公司诉四川纵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13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建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纵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建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纵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电建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露 人民陪审员 周福芳 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
书 记 员 蒋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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