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建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州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15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9月21日,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货款3075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2957元等。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李传昌 代理审判员  陈 瑶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