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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9常州市常力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04民初54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常力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常力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电建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元,本院减半收取6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审判员 王彩萍
书记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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