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建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91民初19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项忠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娴,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14省道以北,经六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福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松,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担保人:曾云俤,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清名一村**号***室。
担保人:黄迅,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清扬新村**号***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鲁1491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4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曾云俤、黄迅共同所有的位于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2-115(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299号,锡房权证字第XQ10005093**)房产一处。解除保全申请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45万元的冻结及对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解除对担保人曾云俤、黄迅共同所有的位于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2-115(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299号,锡房权证字第XQ10005093**)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宋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