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建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5执恢638号
申请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399358163。
法定代表人:项忠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系电建阀门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区齐心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89328847。
法定代表人:文学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5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当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以已向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自愿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5执恢6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  李国库
审判员  樊 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