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建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电建阀门有限公司、四川纵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217号
申请人执行人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五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项忠和。
被执行人:四川纵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福德街8号附2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庹永权。
电建阀门有限公司与四川纵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994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可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