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虞民初字第691号 原告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镇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652064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