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虞民初字第691号
原告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镇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652064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