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虞执民字第14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民初字第016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的配偶***(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51的存款人民币21317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