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4执4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区城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520645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镇西路百牛墩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D6AB53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04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上***塑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91798.99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上***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上***塑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上***塑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上***塑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号车辆,并向其发出敦促移交通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难处置;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号车辆,并向其发出敦促移交通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难处置;本案通过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执行到执行款24349元,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采取强制退保执行到执行款108038.63元,其中扣除执行费4276.98元,申请执行人共计可受偿128110.6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上***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上***塑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福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