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525号
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QH31。
法定代表人:刘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鸥、黄照燕,四川雄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聚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商业街一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2AE6T。
法定代表人:刘燕,系公司经理。
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聚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沙开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