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530号
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健康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QH31。
法定代表人:刘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鸥,四川雄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照燕,四川雄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昌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月海路汉庭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4JN2J。
法定代表人:蔡霞。
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昌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汤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