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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川西西南零售连锁药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529号
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QH31,住所地:西昌市健康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刘虎,系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鸥,四川雄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燕,四川雄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川西西南零售连锁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6N1X36N,住所地:西昌市风情园中路3号A幢4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凉山川西西南零售连锁药业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凉山川西西南零售连锁药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红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余抒雯
书 记 员 罗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