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工电器有限公司

玉环欧莱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开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开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1民初2950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干江镇盐盘村。
法定代表人:陈根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夫,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泰开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创业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俊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81元,减半收取2740.5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钟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