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8192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嘉纳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嘉纳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纳江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嘉纳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嘉纳江公司于2021年9月2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被告于2021年9月2日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协同社会闲杂人员***等人与原告谈判,在言语上威逼、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出于恐惧签了协议。该协议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告胁迫原告签订,请求确认无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嘉纳江公司于2021年9月2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双方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未经过仲裁程序,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应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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