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220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分公司。
负责人: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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