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纳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与某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220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分公司。 负责人: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