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7168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爱车坊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号。
经营者:***,女,1978年1月3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爱车坊汽车修理厂与被告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爱车坊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爱车坊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爱车坊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