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135号
申请人:***公司(SOLVAY),住所地比利时布鲁塞尔朗斯比克路XXX号1120(RuedeRansbeekXXXXXXXBruxellesBelgiu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1、采用复制、调取、拍摄、查封等保全方式,对被申请人制造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的净化设备、电脑操作界面等实际工艺流程进行证据保全;2、采用复制、调取、拍摄等保全方式,对被申请人制造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的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等工艺技术文件进行证据保全;3、采用复制、调取、拍摄等保全方式,对被申请人制造、销售的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的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等相关销售资料进行证据保全;4、采用复制、调取、拍摄等保全方式,对被申请人制造、销售的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的财务账册、会计报表、发票、银行单据等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公司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采用复制、调取、拍摄、查封等保全方式,对被申请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的净化设备、电脑操作界面等实际工艺流程进行证据保全;
2、采用复制、调取、拍摄等保全方式,对被申请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的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等工艺技术文件进行证据保全;
3、采用复制、调取、拍摄等保全方式,对被申请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的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等相关销售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4、采用复制、调取、拍摄等保全方式,对被申请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的财务账册、会计报表、发票、银行单据等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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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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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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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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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