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304执5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252619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路东侧姜桥路南侧(蚌埠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787208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304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