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304执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252619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路东侧姜桥路南侧(蚌埠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787208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在34050162860800001127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5016286080000112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226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