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6执4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4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共支付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07878.56元,该款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各于每月15日前支付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10000元,余款317878.56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付清,如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未付之款项(包括未届履行期部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为15832元,由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173710.56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3173710.56元,执行费3413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0年10月23日、11月28日、12月19日、2021年1月7日、2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4.2021年2月,本院委托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南侧、汉润路东侧不动产,有待首封法院处置后分配。 5.2021年2月24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