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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13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高科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GMW3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萍乡市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新建社区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2767463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新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687362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新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313ME28960594。 法定代表人:***,该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2022)赣0313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萍乡市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92239.74元、诉讼费3804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398813.74元,另执行费6158.01元。经本院执行到位136158.01元,用于支付执行款130000元和执行费6158.01元。江西新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在***乡市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内已全部履行了(2022)赣0313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对江西新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尚未支付工程款已全部执行完毕。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22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22)赣0313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萍乡市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付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