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23民初227号
原告: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高科大道北侧(上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GMW3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山下村楼下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8XFTY3D。
负责人:***。
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2157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