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银丰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7641号之一
原告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银丰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银丰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银丰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恋
代理书记员  肖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