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427号
申请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高科大道北侧(上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GMW32A。
法定代表人:陈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计生,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怀,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56712U。
法定代表人:刘枭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七芽,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和网控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严琴
代理书记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