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2民终8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一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9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津0118民初6358号案件中上诉人并非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立案人***在2022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3日在山西省晋城市进行医学观察,2022年9月14日下午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所以无法到庭。一审裁定所说的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按撤诉处理,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提交书面意见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654元;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2年2月份病假工资差额128.73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津0118民初6358号民事裁定书,以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一审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裁定后,原仲裁裁决生效,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22)津0118民初635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后,案涉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上诉人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以相同事由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且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完全一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本次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