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72民初353号
原告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贸集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8元,减半收取5114元,由原告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玲
审判员 张丽娜
审判员 吴文哲
书记员 齐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