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8099号
原告:湖北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某(特别授权代理),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特别授权代理),男,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纠纷双方在(2024)鄂0102民初18096号一案中调解时一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予以解决,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