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合元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栋16层8室。
法定代表人:侯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洋,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赵青。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合元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合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
1、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荣力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签收。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3602.27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需要续冻结的,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一辆,因接近强制报废年限,本院不予查封。
4、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荣力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C2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武开国用(2016)第21号],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需要续封的,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5、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荣力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20年6月1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洋律师,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其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荣力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仅作冻结处理,名下车辆接近强制报废年限,本院不予查封,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19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9)鄂019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 珂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喻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