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6132号
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