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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6132号 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