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1民初3143号
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568088,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水贝中兴路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8297E,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富芯半导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YW8GX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滨富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杭州富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06元,减半收取1320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203元,由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