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与黄某某,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2民初2208号
原告:熊某某,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黄某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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