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1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666号领秀香江12栋15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5)湘1122民初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湘1122民初60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本案应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理由为:1.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而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因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的管辖约定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原被告双方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只需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及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结算引起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的工程地点位于湖南省东安县,故东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湖南天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